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1]27号
颁布时间:2001-05-30
2001年5月30日 闽财税[2001]2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娱乐业税目的注释中“卡拉OK歌舞厅”也按20 %的税率执行。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 率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4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单独 设立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减按5%税率征收营 业税”停止执行,自2001年5月1日起,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兼营游戏项目的,按20%税率征收营 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 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 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 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请立即布置执 行。 (3)
上一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