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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流[2001]71号
颁布时间:2001-09-28
2001年9月28日 闽国税流[2001]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初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 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已转发各地,为了进一步加 强增值税税收政策管理,正确贯彻落实林业税收的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享受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国 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16号)和 《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闽经贸资源[2001]731号) 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证书。未经认定的 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在每月申报纳税后,填报《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该表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并附有关资料,如认定证书、纳税申报表、 税收入库缴款书复印件,申请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管理人员和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对企业上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 表》和其他资料应认真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于每个纳税期终了后5天内上报县级国 税局;县级国税局经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按审批权限上报设区市国税局核准 批复。 四、企业应单独核算享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收入和“三剩物”或“次小薪 材”购销情况,对未单独核算或无法分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待遇。对其已退 的税款应追补入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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