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21号
颁布时间:2001-05-22
2001年5月22日 闽地税政一[2001]21号 近接部份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反映,要求明确房地产业中集资建房等行为有关营业 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营业额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 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该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单 位由划拨地转为出让地,以转让土地价款补充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 扣除。 二、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建房名义开发房地产业务征税问题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凡纳入房改范畴,并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 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对其向本单位职工个人 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收取的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收取的售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经批准仍在实行房改的单位采取集资购房,即单位支付一部分资金,职工个 人交付一定的集资款,由单位统一向房地产公司交款购买商品房的,对房地产公司的 售房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 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 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 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 修建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能按省地方 税务局闽地税政一[1999]1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代建房”征收营业税。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辉腾滩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土壤改良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