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4-06-1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自
一、电信业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电信业服务“营改增”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电信业服务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电信业服务“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
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试点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或者符合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
六、关于发票管理
自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自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