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4〕9号颁布时间:2014-05-2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及时了解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分布状况,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供参考,财政部决定开展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为做好我省的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3年度全省(除宁波市外)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请各地根据今年布置会下发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以及我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户数分配表》,确定样本企业。
二、调查内容
样本企业201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今年布置会下发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以及《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指标填报说明》执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软件及参数可以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www.shuizheng.com)或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zjczt.gov.cn)“网上办事——下载专区——其他下载”栏目中下载。
三、调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各地要抓紧时间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数据处理仍按照上年的方式进行,即县(市、区)负责本级调查表录入和审核;市负责本级调查表录入、审核,对所属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合并、审核,汇总全市数据上报。具体步骤及时间要求为:
各县(市、区)负责本级样本企业调查表的发放、收集和审核,并将调查表数据录入,对所录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经计算机审核无误的数据于
各市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并于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将于7月底或8月初进行全省的调查数据汇审。
四、工作要求
各地财政、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国税、工商、统计等部门以及与企业之间的协调配合,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按照调查文件的要求,做好税源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强和创新对税源调查数据资料的应用,充分发挥调查数据对决策的支撑作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粤财综〔2014〕8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稳定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同时,对堤围防护费,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市将地方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没有同步免征地方收入的市,征收标准按照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省级财政负担。其中按实事求是原则确需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我省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
四、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有关项目收费标准及金额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公布,
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使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免征中央、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