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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通知

绍市地税征〔2013〕7号颁布时间:2013-03-15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进行公告,本次核定定额自20133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31231止。期间如有调整,以地税机关核发的《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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