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2-11-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相关文件精神,宁波市列入本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后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自
三、试点纳税人持有的相关地税发票使用有效期至
四、试点纳税人于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种类、适用范围及新老票种对照,届时详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外网门户网站(www.nb-n-tax.gov.cn)及宁波市国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提供的宣传资料。
六、目前试点纳税人的国地税户管移交工作已经开始,请试点纳税人尽快与所属国税机关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