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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2]120号 颁布时间:2012-06-1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系统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12]185号)已印发,为做好2011年度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和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软件下载安装

  请各地在省局内网资料中心://所得税处/公共区/2011年汇算清缴汇总升级软件文件夹下载相关资料并安装相应软件。

  二、数据导出

  请各地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的通知》(所便函[2009]9号)的要求导出数据。

  三、汇总软件

  (一)此次系统软件升级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132号)的要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汇总,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系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二)汇总软件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代码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的通知》(所便函[2009]9号)的要求设置。数据汇总按照“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市局国税机关→省局国税机关”的层级关系逐级上报汇总。

  四、汇算清缴结果报送

  各地要及时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形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并按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

  (一)上报资料

  1.汇算清缴情况总结;

  2.汇算清缴汇总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汇总软件产生)。

  其中,汇算清缴情况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做法、工作经验及建议等。总结报告要求内容详实、全面,报表数据准确、完整。

  (二)上报时间

  县(市、区)局于62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于710日前上报省局。

  (三)上报路径

  市局所得税部门应按时将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含内、外资)和总结上报至省局内网-资料中心://所得税处/公共区/2011年度汇算清缴汇总文件夹,不需再报送纸质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按时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和总结上报至省局内网-资料中心://国际税务管理处/陈展/2011年度汇算清缴汇总文件夹,其数据应与内外资企业汇总数据中的外资数据相一致。

  各地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不得超越权限自行修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的有关技术参数和数据。

  省局联系人及电话:所得税处 蒋传前 0571-85278489

  国际税务管理处 0571-852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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