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2]77号颁布时间:2012-06-1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全面、详实掌握全省减免税数据,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12]47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0]136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省局决定于
一、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
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报告期末
(三)税种界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不包括关税以及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
(四)时间界定。2012年全省减免税统计调查,时间界定为
二、调查方式
(一)企业纳税人。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不论有无减免税都要参加减免税统计调查。
1.对于网上申报的企业,由省局在征管系统中抽取已有减免税相关数据,纳税人通过网上平台对有关项目复核填写补充,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层层上报完成(网上申报调查表格式见附件1)。
2.对于不通过网上申报或无法通过征管系统取得数据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2),纳税人填写。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对个体工商户不发《调查表》,由省局统一测算下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见附件3)。
(三)做好与地税局协调配合。若纳税人将应由国、地税局分别采集的减免税调查资料合并报给国税时,须将不属于国税的数据信息及时删除,并转交地税。
(四)关于调查软件。根据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需要,总局对税收计会统报表管理系统进行了修订,主要对税收计会统报表管理系统的减免税功能模块进行了升级完善,形成了1号补丁(即: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补丁)。具体包含企业版、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以及使用说明。各地在软件升级时作好2010年数据的备份。
调查软件及说明省局通过内网资料中心/收入规划核算处/黄丽/2012年减免税调查统计下发各地。调查软件中税务机关代码为九位:前七位编写规则与税收会统报表TRAS软件一致,由收入核算部门提供;第八、九位代码基层税务机关由税源管理部门按科室编写,汇总税务机关为“00”。《测算表》的录入由征管部门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在调查软件中录入。
三、减免税调查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统计调查,认真组织实施对纳税人的宣传。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确保纳税人知晓、了解本次统计调查工作。省局将于近日在浙江国税网及省局内部办公网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公告》;请各级国税机关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或在办税场所张贴,确保通知到每一位纳税人。
(二)省局成立了由周广仁局长为组长,王小平、乐国定副局长和范国丰总审计师为副组长的全省减免税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的部署和分工要求,成立减免税统计调查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调查工作计划和方法。
统计调查工作由收入核算部门牵头,收入核算、征管、法规和税源管理等部门要分工协作,落实到人。《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咨询、填报辅导和数据核实填写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到管理员,按科室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中将数据审核汇总后提供给收入核算部门;征管部门负责《测算表》的核实填写;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的咨询与解释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数据的整理、加工、上报和分析工作由收入核算部门负责。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定期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工作质量,不得瞒报、虚报。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进行全面总结,各市地局要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减免税汇总表》)以及调查报告以电子方式上报省局,调查报告同时报纸质文件。
上报时间:
上报地址:省局内网资料中心/收入规划核算处/黄丽/2012年减免税调查统计/各地上报。
四、省局数据整理规则与下发时间
征前减免、减免退税、财政部门审批减免退税均由省局统一取数,其中纳税人只对征前减免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一)对于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省局将于
网上申报调查表中对于无法直接获得“免税额”的减免项目以“免税销售额(所得额)”填列,同一减免项目“免税额”、“免税销售额(所得额)”不重复填写。税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纳税人咨询解答和辅导工作。
省局将于
(二)对于不通过网上申报且在CTAIS系统中有减免信息的企业省局将于
(三)对于有减免税但未申报或零申报的企业,如农村合作社,CTAIS系统中无减免税数据,省局将于
(四)《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数据由省局统一测算,于
(五)征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分别于
附件: (略)
1.《2012年网上申报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及填写说明
2.《2012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及填写说明
3.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2012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5.2012年减免税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