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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7]470号颁布时间:2007-12-26


省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促进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省财政设立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字[2007]1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实结算、专账核算”。
  第三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结算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督促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对补贴资金的收支实行专账核算。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补贴险种为雇主责任互保、渔船全损责任互保。
  第六条 补贴标准。省财政对雇主责任互保、渔船全损责任互保均按会员应缴保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
  雇主责任互保、渔船全损责任互保的保险费率等与补贴资金有关联的事项发生变动的,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补贴资金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与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的实际结算情况编制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第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如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浙财绩效字[2006]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与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的补贴资金结算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制订,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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