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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和关于开展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叉检查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593号
颁布时间:2006-12-2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6]108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叉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费收入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按照有关征管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绝不允许截留、挪用、延压社会保险费收入,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安全。?
二、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6]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10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叉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6号)有关要求,要确定一位局领导负责自查工作,并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自查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重点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对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委托代征是否规范。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坚决整改并进行复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将自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市局将各县、市(区)的上报情况汇总后,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省局。省局将对部分市、县(市、区)局进行抽查。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财政、劳动保障、银行、国库等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依法征收,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强化社会保险费收入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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