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颁布时间:2006-12-1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全省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