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46号
颁布时间:2007-01-2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浙地税发[2006]5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各地开具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通过全员管理系统实行明细申报的每一位纳税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为其开具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按要求送达纳税人。
二、各地在完税证明的打印、制作及寄递环节必须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和各类预案,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在此项工作结束后,应在2007年4月20日前将2006年度完税证明的开具数量上报市级地税局,由各市地税局汇总后,在2007年4月底前将分县(市)数据上报省局计财处和税政管理二处。
上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宾馆招待所名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