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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147号
颁布时间:2006-12-0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高、工作新、任务重、困难多,面临着诸多挑战。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将此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局制订的实施方案(另行下发)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要充分估计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设计相关应急预案,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2007年是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的第一年,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和纳税人广泛开展宣传辅导。同时要保证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咨询服务,特别是要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地税干部能完整、准确回答纳税人的提问。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由各市、县地税局按照总局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并于2006年12月20日前,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地税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或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迅速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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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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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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