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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6]15号颁布时间:2006-07-25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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