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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6]8号颁布时间:2006-05-15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支持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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