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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80号
颁布时间:2005-12-2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项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对福利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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