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所[2003]35号
颁布时间:2003-08-25
2003年8月25日 浙国税所[2003]3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 行。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如其企业所得税既适用定额税 收优惠办法,又适合财税[1994]001号文件对新办商业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2)
上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杭州市国税局关于2004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