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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2]88号
颁布时间:2002-07-31
2002年7月31日 浙国税流[2002]88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仍按照浙国税流[2001] 9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执行, 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必须经过实地核查。 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初审,市(地)局应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后审批;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以上 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审,经市(地)局实地核查后,连同核查材料报 省局审批。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所辖企业,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进行实地核查。 二、核查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专用发票 使用情况以及纳税申报情况。其中实地核查的重点是: (一)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账证是否齐全; (三)企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到位,金税卡、IC卡和 专用发票是否分开保管; (四)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当年销售收入情况; (五)最大单笔销售额是否达到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 (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人员是否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合格 证书》; 三、自文到之日起,对已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含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商贸 企业,各地应立即组织全面复查,对今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贸企业必须下调最高 开票限额。 (一)单笔销售额未曾达到最高开票限额版别的;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次未按规定抄报税的; (三)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的。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经营不正常、涉嫌虚开、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及其它异常情况的商 贸企业,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检查,并按规定停供专用发票、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 发票。 各地须于2002年8月12日前完成商贸企业的复查、清理工作,市(地)局 在8月14日前向省局上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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