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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驱蚊花露水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3]94号
颁布时间:2003-11-13
2003年11月13日 浙国税流[2003]94号 上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驱蚊花露水是否应征消费税的请示》(虞国税政 [2003]49号)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驱蚊花露水”因其生产工艺、效用跟普通“花露水”有所不同,主要功效是驱蚊。 因此,对不使用 “卫妆准字”字样批准文号的“驱蚊花露水”,暂不征收消费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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