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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的通知
浙国税计[2005]57号
颁布时间:2005-07-04
2005年7月4日 浙国税计[2005]5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精细化管理,省局决定 调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局重点税源分户企业报表监控范围由500万元重点企业扩大为100 万元重点企业;重点税源分地区汇总表监控范围由100万元重点企业扩大为50万 元重点企业。 二、新的监控范围从8月份填报7月份数据开始执行。 三、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的口径、格式、报送时间均保持不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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