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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吸取教训清理税务代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104号
颁布时间:2004-06-08
2004年6月8日 甬国税发[2004]10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曾都区、 广水市违规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发[20 04]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吸取教训。各单位要将该通报传达到每位税务干部,要切实 认识违规税务代理问题的严重性和严肃性,从中吸取教训。要结合机关效能建设,结 合“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透过违规税务代理问题, 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不断推进“两权”监督制约,健全"两权"运行机 制,真正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部门利 益和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保证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举一反三,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清理。要严格按照甬国税函[2004] 223号文件的要求以及总局、市局有关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的一系列 规定精神,认真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清理,特别是对今年纳税人有反映的强制代理或 变相强制代理等问题,作重点检查。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积极整改。 对消极应对,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或有错不纠,瞒案不报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强化政务公开。各单位要利用有效载体,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 和政策,在继续实施“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 作业”,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对涉及税务代理的有关事项,宣传解释要准确、恰 当,不能含糊其辞,模糊不清,使税务代理工作真正体现自愿代理的原则,最大限度 地消除纳税人的误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曾都区、 广水市违规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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