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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83号
颁布时间:2004-04-21
2004年4月21日 甬国税发[2004]8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跨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反避税调查审计的力度,增强反 避税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效率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和市局工 作目标考核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避税嫌疑户调查审计的工作职责划分。 对宁波市内具有关联交易的避税嫌疑户调查审计划分为A、B、C类案例进行分类管 理。 (一)A类案例 A类案例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案例: 1、被国家税务总局选定为全国联查的反避税案例; 2、宁波市内具有3户或3户以上的关联企业,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的集团性 避税嫌疑户调查审计案例; 3、近3年关联交易额平均在1亿元以上的避税嫌疑户调查审计案例。 (二)B类案例 B类企业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案例: 1、近3年关联企业交易额平均在2000万元以上的避税嫌疑户调查案例审计; 2、关联交易额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构成复杂,调查审 计难度较大,且调查审计范围涉及到跨省、市地区的反避税案例。 (三)C类案例 C类案例是指除A、B类以外的反避税调查审计案例。 市局对A、B、C类案例进行分类管理。A类案例的反避税工作以市局国际税务 管理处为主,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予以配合;B类案例的反避税工作以主管税务机关为 主,国际税务管理处派员予以配合;C类案例的反避税工作以主管税务机关为主,市 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予以指导。对市、县(区)二级税务机关共同完成A类、B类案例 的任务数,全部算作主管税务机关的超额完成任务数。 二、反避税工作任务 (一)基本任务 l、认真做好对本地区避税嫌疑户的选案、调查审计等工作。各地必须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按《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十二 条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避税嫌疑户,并按《规程》要求做好相应的调查审计和结案工 作; 2、建立内部的反避税工作信息资料库,为上级、兄弟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审计 提供有关工作信息资料; 3、完成市局布置的其他反避税工作任务。 (二)超额任务 1、按结案案例数量计算 各地结案一例A类案例按基本任务数的50%,予以计算,结案一例B案例按基 本任务数的20%予以计算。 2、按结案案例调整金额计算 三、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考核 各地完成反避税工作基本任务按市局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得反避税工作基本分。 (二)内部考核 建立反避税工作内部考核体系。对各地完成的超额任务数,市局将严格按照《规 程》予以审核确认。市局将对完成超额任务数大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完不成基本 任务的地区,市局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管理办法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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