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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4]55号
颁布时间:2004-09-02
2004年9月2日 浙国税流[2004]55号 平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平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 (平国税政[2004]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核算体制的特点,同意其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每千千 瓦时8元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向你局申报纳税;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 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省局直属分局申报纳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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