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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4]513号
颁布时间:2004-12-11
2004年12月11日 浙地税函[2004]513号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行《关于我行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不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的请示》(浙中财 [2004]23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分行所辖的各市分行、县级支行 辖属的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 日起30日内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你行非独立会计核算的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 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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