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30日 浙地税函[2004]447号
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省级非行政许可审
批项目的函》要求,我局对省本级自行制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
理,并对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进行了认真的核对。经清理核对,省局自行设定保留的由省本级(含直属一分局、直
属二分局、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9项;国家税务总局
保留和下放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中,由省本级(含直属一分局、二分局、涉外税
征收管理分局)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8项。现将省局自行设定保留并由省本级
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登记表》(编号:1-1~1-19)及总局下放和保
留并由省本级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登记表》(编号:2-1~2-8)报送
给你们,请予审核。
附件:1.省局自行设定保留并由省本级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登记表》(编
号:1-19)(略)
2.总局下放和保留并由省本级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登记表》(编号:
2-8)(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