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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下放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杭地税二[2004]327号
颁布时间:2004-09-07
2004年9月7日 杭地税二[2004]327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审批环节,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 税所有涉税事项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和明确,从2004年度起按调整后的权限进 行审批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审核上报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转报省地税局审批,或逐级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的项目: 1.受灾企业减免(年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 2.总机构管理费计提(总机构与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同省跨市县,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 3.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同省跨市县,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 4.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 二、各税务分局审核上报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审批的项目: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年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 2.受灾企业减免(年减免税额20万元(含)以下); 3.总机构管理费计提(总机构与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同市跨区); 4.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同市跨区); 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总额500万元以上); 三、各税务分局审批的项目: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年减免税额20万元(含)以下); 2.科研机构转制减免; 3.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减免; 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免; 5.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减免; 6.为农业生产服务行业减免; 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 8.国有农口企业减免; 9.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 10.技术贸易收入减免; 11.学校经营收入减免; 12.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减免; 13.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减免; 14.机关服务中心减免; 15.高校后勤实体减免; 16.监狱、劳教企业减免; 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减免; 18.青少年活动场所减免; 19.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 20.总机构管理费计提(总机构与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同区); 21.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同区); 2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4000万元(含)以下); 2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总额500万元(含)以下) 各局应认真做好涉税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审批工作,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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