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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业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4]75号颁布时间:2004-09-23

     2004年9月23日 浙财社字[2004]7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基金“五费合一”征收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率,增强社保基金支付能力,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部门 征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 育保险基金)的征收业务费由各级财政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实际征缴入库额的 1%-1.2%予以安排,征收业务费的具体比例要与基金征缴率适当挂钩。   征收业务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票证帐表 印刷费、稽查业务费、教育培训费、设备购置费、代征代扣手续费等征管业务支出。 对完成省政府考核目标任务的地税机关,也适当安排一定的奖励费支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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