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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批复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4]13号
颁布时间:2004-08-30
2004年8月30日 浙财农税字[2004]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 [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对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 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请结合我省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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