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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334号
颁布时间:2004-07-27
2004年7月27日 浙地税函[2004]33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 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 希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执行中 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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