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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的补充通知
杭地税规[2004]119号
颁布时间:2004-03-22
2004年3月22日 杭地税规[2004]119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局属各有关处室、各征收管理 局,稽查一局、二局: 根据《关于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决定》精神和《杭州市地 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的通知》(杭地税政[2002]177号)的规 定,杭州市自2002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同时对欠缴和查补的属 于2002年8月1日以前的兵役义务费,应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经过一年多来的 催缴和追缴,属于2002年8月1日前的兵役义务费已基本入库。因此,经研究决 定,自2004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对属于2002年8月1 日前的兵役义务费也不再继续追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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