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浙地税发[2003]144号
颁布时间:2003-12-18
2003年12月18日 浙地税发[2003]14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 行: 一、关于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税务 登记问题,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有营业执照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不同时具备《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三个条件 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应提供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及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名称"栏用括号注明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姓名,“纳税人识别号”使用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凭居民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可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 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 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但暂不向其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 各级地方税务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可由中介机构按规定向代 开票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四、对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 外费用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 3.3%的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的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其所得税的征收率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商定 后另行通知。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按月结算定额税款与代开票税款。 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征收率的调整,对各级地方税务局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目 前通过《税友2000》操作层进行开票的操作系统部分,省局将作统一修改,修改 完成后,将在《税友2000》维护中心及时发布。 五、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附后。 六、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省局需在每月22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传递有关 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信息,这是关系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新体系 能否及时贯彻到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能否及时抵扣的大事,为此各级地方税务 局应立即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 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进行汇总,务必将汇总后的电子信息按 规定时间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对本月不能按时上报的,届时要由局领导向省局作出解 释 省局FTP地址重申如下: ftp://144.16.16.101/TaxFriend/Upload/货物运输业发票/相应的年月的用户和 密码均为ysfp(小写)。 七、从当前我省情况来看,各地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进度很不平衡。 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的要求,我省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 作必须于2003年12月29日前结束,请各地务必抓紧办理,确保按时完成。为 掌握各地进度,请各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12月25日通过FTP传输方式将 本级及所属县市的认定情况上报省局(税政管理一处)一次,12月28日再将全部 认定情况上报一次。 八、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
上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