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432号
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浙地税函[2003]432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 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3)
上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