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代收维修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399号
颁布时间:2003-11-07
2003年11月7日 浙地税函[2003]399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代收维修基金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台地 税发[2003]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 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 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 房时向购房者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论是否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 收营业税。 (3)
上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