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房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3]233号
颁布时间:2003-06-02
2003年6月2日 浙地税函[2003]23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2年度税收收入计划执行和 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浙审财决[2003]7号),对《浙江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四点 第二款中“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出租房产以及个人出租营业用房应纳的房 产税,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 125号文件给予照顾。”的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荐第二次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测试企业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邮政物流业务发票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