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9日 浙国税所[2003]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3]3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电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注入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
27.20亿元,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
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通知规定,浙江省电信
有限公司各所属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暂按3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
税,不足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0%的部分,由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在企业所
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补足。
三、根据信息产业部等四部委《调整农村电话管理体制的意见》及财政部《关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369号文
件的通知精神,农村电话管理体制已理顺,从2003年度起农村电话业务收支不再
单独核算,应并计电信主营业务统一核算。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附件2: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2、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3、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4、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5、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6、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7、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8、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9、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10、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11、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12、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长途电信传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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