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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28号颁布时间:2003-06-06

     2003年6月6日 浙国税所[2003]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浙江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宁波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上交给国家邮 政局的“收支差额”5138万元(详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二、浙江省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 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浙江省邮政局向所属企业收取的上交给国家邮政局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元 1、宁波市邮政局          20745109.25 2、温州市邮政局          15789880.35 3、绍兴市邮政局          13397566.17 4、浙江省报刊发行局        1447444.23   合计              513800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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