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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稽[2003]7号颁布时间:2003-05-06

     2003年5月6日 浙国税稽[2003]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 机构职能调整实施意见》(浙国税人[2003]31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国税稽查 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 号)文件精神,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 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帐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 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我省 国税稽查职责,除原有制度明确的部分涉税案件选案外分离和重大税务案件或疑难税 务案件的审理实行两级审理制度以外,在总局没有统一明确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职 责之前,稽查局现行职责和工作规程不变。   二、关于稽查局内部机构设置问题。   根据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规定的稽查工 作程序和《浙江省国税系统市、县局一级税务稽查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浙国税稽 [2001]59号)文件的要求,各市地国税局稽查局内部必设科室为:综合科、 协查科、涉外税收检查科、审理科、执行科。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部必设股室 为:综合执行股、审理股、协查股。必设科股的工作职责不变。   三、各地对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的执法活动,仍必须严 格按照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杜绝发生稽查执法程序上的 错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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