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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42号
颁布时间:2003-03-31
2003年3月31日 浙地税发[2003]4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400元提高到2000元。各市、县 需再提高起征点的,应由市、县地税局提出具体数额,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二、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 业额100元。 三、上述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 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 而多征的税款应予退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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