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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式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浙地税计[2000]79号颁布时间:2000-09-14

     2000年9月14日 浙地税计[2000]7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通知》(浙地税计 [1999]96号)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省局分别在金华市、嘉兴市、 义乌市、桐乡市和杭州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进行了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试点工作。从 试点情况看,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加强了税收票证的管理,提高了税款征收工 作效率。特别是义乌市地税局在规范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使用及确保税款的及时入 库方面做得较好。因此,省局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税收转帐专用 完税证,现将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使用范围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仅限于个体“双定户”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和电 子结算等转帐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 凭证。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 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使用要求   1.纳税人以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和 划卡,然后由收款税务机关或收款银行根据申报应纳税款查询纳税人存款余额是否足 够纳税;存款足够的,办理付款手续,并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将第一联(收据) 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第二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委托银行直接扣款的,可采取签订三方(即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收款银行) 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根据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的“双定户”应缴税款数,由 开户银行从纳税人存款余额中直接扣款或实时扣款。   2.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确保 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税款的解缴,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计划、 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执行,按日缴入国库经收处,当日来不及缴纳的,可 在次日办理缴纳。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可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库。   三、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格式(式样附后)   1.本凭证一式两联,各联颜色和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联)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联)税务机关查验(白纸蓝油墨)。   2.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1.5cm×16cm。   3.本凭证第一联(收据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样张(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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