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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地税稽查人员主、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地税稽[2000]12号颁布时间:2000-05-04

     2000年5月4日 浙地税稽[2000]12号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 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税稽查人员主、协查工作制度》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浙江省地税稽查人员主、协查工作制度   为明确地税稽查工作职责,提高地税稽查工作效率,充分运用竞争激励机制,使 地税稽查工作在“务实、高效、廉政、规范”中正常运行,根据我省地税稽查工作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每个税务案件的查处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 主、协查工作制度是指在每个案件查处过程中,明确一人为主查员,另外一人或多人 为协查员,做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一种税务稽查工作方法。   二、主查员的条件   主查员必须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地 税稽查形象;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独立承担案件稽查工作,准确把握税收政策, 掌握会计核算,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之一:   1.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税务稽查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   2.从事税务、会计等经济管理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   3.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等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税务稽查工作两年(含两 年)以上。   三、主查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服从稽查局、稽查科领导的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2.主查员在对税务案件实施稽查的整个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有权对协查人 员的工作进行组织、分工,同时应对案件查处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3.主查员负责拟订案件查处思路和总体稽查方案。   4.主查员负责拟订稽查实施步骤和方式方法。   5.在案件检查过程中,须与被检查当事人接触的,一般情况下由主查员为主进 行。   6.主查员应对案件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工作底稿等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7.涉及被查税务案件的稽查文书,必须由主查员签字生效。   8.主查员负责对税务稽查报告的最后审定,并为主提出被查案件的初步处理意 见(含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并连同《税务稽查底稿》等资料,及时报告领导 并移送审理部门。   9.对审理部门返回补充稽查的案卷,由原主查员按照要求及时补充并在规定的 期限内返还审理部门。   10.在检查中有不廉洁行为发生的,由主查员负主要责任。   11.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稽查任务的(除特殊情况外),由主查员负全面责任。   12.对已结案件,在各类检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属稽查实施环节的问题,由原 主查员负责。   四、协查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服从主查员的工作安排,完成主查员交办的任务。   2.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协查员配合主查员对与纳税有关的各项事件、各种资料 进行检查。   3.协查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案件过程中,居从属地位,负次要责任。   4.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协查员主要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并对分工查处部分 提取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协查员在检查中有不廉洁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五、主、协查员的确定   主查员的确定原则上采取由组织案件查处的稽查科科长推荐,稽查局领导指定的 办法,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稽查局领导指定。协查员原则上由主查员推荐报领导 审定。主、协查员不实行固定制,而是在下达稽查任务同时分案件临时确定。   六、主、协查员的关系   1.协查员应服从主查员安排,配合主查员工作,完成主查员指派的各项任务, 在查处案件时有异议的,应先服从主查员意见,然后可向稽查局领导、地税局领导反 映、汇报情况。   2.主查员与协查员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应相互学习,紧密配合,不断提高稽 查工作效率。   七、主、协查员的考核和奖惩   1.稽查局应对主、协查员的稽查成绩(如:稽查户数、查补税款、案件质量、 廉政建设等)单独登记台帐,分别进行考核(对主、协查员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自 定),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对稽查人员公务员考核、稽查能手评选、提拔任用和奖金发 放的重要依据之一。   2.主查员因工作失误和其他责任问题达三次以上的,应取消其主查员资格,并 根据其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处理。   八、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并报省局备案。   九、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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