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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10号
颁布时间:2003-03-10
2003年3月10日 浙国税所[2003]1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现对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 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改变。企业不得采取以上两种计算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 二、CTAIS1.05版升级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及报税问题 (一)由于CTAIS1.05版升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 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以下均简称申报表)发生变动,申报表将作调整,具体 变动内容如下:CTAIS1.05版升级后的申报表增加了第16行“销售(营业) 税金及附加”,该行数据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据实填列;第17行为原申报表的第16 行,第18行为原申报表的第17行,以此类推,全表为81行。纳税人填写的纸质 申报表应与CTAIS1.05版保持一致。 (二)各市地所得税管理处应组织力量,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培训指导 工作。 三、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分析上报工作 为了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各市、县局应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入库情况。 在第二、三季度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市地对全市重点税源企业入库情况做出分析总 结,并结合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分析其增收减收因素,在第三季度的分析报告 中还应包括全年收入分析预测情况,具体分析到每一户企业,并分别于7月25日及 10月25日以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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