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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9]133号颁布时间:2009-11-03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关于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的情形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由局长参加的核定征收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的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3.5%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按取得收入的4.5%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取得收入的6%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情形应当核定征收的,不分房地产项目类型,一律按取得收入的8%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核定征收备案

  对纳税人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将核定征收的房地产项目填写《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房地产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在季后的15日内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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