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8]343号颁布时间:2008-08-25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78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699号文批复如下:
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280万美元(已于2007年10月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双零高精铝箔及复合材料,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鼓励类第三类第14条第3款范围。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从事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目规定,同意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四季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八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