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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2号颁布时间:2008-01-0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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