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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6号颁布时间:2008-01-1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 

  _____________(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声明如下: 
  我单位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自______年____月起放弃所有经批准、备案或不需备案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包括出口退税所述免税)的免税权,本单位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按适用税率(征收率)依法申报纳税。 
  
  声 明 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章)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声明一式两份,一份声明人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备存; 
  2、纳税人自提交声明次月起,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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