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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13号颁布时间:2008-01-1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几个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凡采购台式计算机等九类计算机类设备的,必须按照总局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在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如果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价格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其他代理商处采购,但必须在采购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江苏省国税系统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产品备案表》(附件2),经省局报总局备案。 
  2、对《通知》中第三条关于采购方式的规定,特别是对“在标准配置产品之外,增加或调换部分模块或采购耗材的金额不得超过标配货物金额的10%”;以及对于“需求较急且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采取“协议+定点”方式自行购买,但应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进行竞价采购”的规定,要从严把握,各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通知》中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 
  3、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应根据实际采购需求,选择《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三种不同竞价方法确定成交原则。对根据实际需求和产品性能(原则上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确实需要以价格和性能综合考虑确定成交原则的项目,各单位可以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附件3)后,经省局报总局授权后实行。 
  4、2007-2008年度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计算机类设备时,省局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采购人)必须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程序,实行网上协议供货采购。采购人的确不具备实行网上协议供货采购条件的,由省辖市局统一填写《江苏省国税系统暂不实行网上协议供货政府采购报批表》(附件4),报经省局财务处批准后,方可暂时采取通过手工操作进行采购的方式。 
  5、省局已将2007-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的相关信息,以及《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使用说明书(采购人员)》放在FTP\财务处\政府采购\2007年计算机协议供货文件夹目录下,对于不方便上外网查询《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的单位,可到上述地址自行下载。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财务处联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49号)
   2、江苏省国税系统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产品备案表(略)
   3、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略)
   4、江苏省国税系统暂不实行网上协议供货政府采购报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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