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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61号
颁布时间:2007-12-27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191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
国税函[2007]1186号
批复如下:
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昆山(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发电、供应蒸汽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从事发电、蒸汽项目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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