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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85号
颁布时间:2007-12-27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常国税发[2007]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是1997年12月由香港联德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天合氟碳有限公司在江苏常州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经多次增资、股权变更,至2006年7月该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美元,投资方为开曼群岛的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风力发电站设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及部件的制造、安装;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光伏组件的制造;太阳能、光能技术开发;销售自产产品。
2007年4月、5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两次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从4000万美元增至12000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生产太阳能电池片和光伏组件、多晶铸锭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三类第(二十)条第10款、第12款。经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截至2007年6月14日,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05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2007年度两次追加投资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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