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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311号颁布时间:2007-12-10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发[2007]225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提出对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购房时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重新购房时间的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由纳税人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按孰先原则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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